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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认定属交通意外事故,各当事人均无事故责任

2019-11-12


 汽运公司司机孙某驾驶码表已损坏的车辆,因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邢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邢某车上的葛某受伤,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交警认定属交通意外事故,各当事人均无事故责任。

争议焦点:1.无事故责任是否无民事责任? 2.葛某损失各方如何承担?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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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因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 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2.本案民事责任认定。本案中,孙某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仍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主观上具有过失。涉案车辆爆胎后,孙某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邢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葛某受伤。孙某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失,邢某驾车系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孙某系汽运公司雇佣司机,案发时正履行职务,故涉案事故法律后果应由汽运公司负担,汽运公司应对葛某受伤后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孙某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主张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是对民法上“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葛某的经济损失,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汽运公司承担。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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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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