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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青年律师参与刑事业务的五大方面困扰有哪些

2019-05-22

当前青年律师参与刑事业务的五大方面困扰有哪些

步入新世纪以来,从事律师职业的青年法律人才愈来愈多,已超过总执业律师人数的半数之强,这既说明法律服务行业是许多青年人趋之若鹜的朝阳产业,亦表明广大青年律师将是未来若干年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主力军和希望。刑事业务作为律师的一项传统、基本的执业内容,亦是不少青年律师的选择。然而,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原因,青年律师从事刑事业务依然面临着诸多困扰或困境。爱因斯坦说:“要想改变世界,必须先改变我们的思想。”困难是客观固定的,思想则是自由奔放的,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青年律师的理念着手,通过转变观念、调整心态、更新方法来破解相关难题。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有益的建议对策,或许能为青年律师快速成长抛砖引玉、投砾引珠。

基于实务调查,归纳总结当前青年律师参与刑事业务的五大方面困扰:一为案源问题,二为办案责任与风险,三为业务技能,四为办案效益,五为法治环境氛围。这些困扰的来源有的确实客观存在,但有的则是主观认识的问题。从理念上分析、梳理困扰产生的客观原因,总结、判断困扰的主观形成,探寻、找到解决的方法和路径,破解实践中的误区,是提升青年律师执业理念的基础,亦将有益于改变其惯性思维,推动广大青年律师勇于尝试和攀登刑事业务领域的新的高峰,实现刑事业务人才的跨越式发展。


一、业务案源之困扰与出路


(一)形成困扰的主要形式与成因


案源总是制约律师成长与发展的首要问题,刑事业务亦如是。作为刚成为律师或加入法律服务生态圈不久的青年律师,不得不面临案源匮乏、单一、无法选择等“普遍型”执业困境,尤其在刑事领域,因与普通公众并没有那么密切关联(谁也不希望、不主动、一般也不会遇到刑事法律问题),以致作为案源起点的客户咨询率、委托率等比例相对较小,案源或潜在的案源同比都远少于民商事领域。这里主要有三个方面:

1、初阶案源少。一般青年律师往往是从自己的“身边人”(包括亲戚、同学、朋友等)处获得和发掘业务案源,通常情况下,只要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一家也很难找出一个涉及刑事案件的人,即便真有,那也可谓凤毛麟角,但婚姻、继承、买卖、租赁、劳动等纠纷所引起的民商法律问题则相对更容易产生。

2、委托率较低。作为客户(或者称为委托人)角度,一旦自己或身边发生刑事案件,因考虑到该类案件本身涉及生命、自由、财产等重大利益关切,且要与公权力机关接触,故其寻找律师的眼光肯定是更为慎重乃至挑剔的,其对律师的要求更为苛刻,相比之下,青年律师无论在资历、经验、背景、专业能力等方面都没有相关优势,甚至存在很多不足,这会大幅影响这方面的案源。

3、开发开拓难。刑事业务本身较难通过主动方式来开拓并获得案源,更多的是一种防范性、宣传性的推广,譬如大家都知道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会聘请律师做本单位的法律顾问,而这个法律顾问主要是解决本单位的日常管理、专业培训、员工劳动、对外合同等民商或者是行政法律事务,极少有单位会专门聘请刑事法律顾问,这个结果与一个方面的原因一样,就是因为大家都认为自己不太会或也不愿意遇到刑事法律问题,故相对而言,律师包括青年律师要以刑事业务作为主要抓手来开拓案源也是更难的。

(二)认识的误区及辨析

1、基础层面的认识辨析。青年律师一般会认为,刑事类业务本身的案源就远不如民商事来得多,且案源又不稳定并不可持续,实则存在认识误区。目前,刑事类业务已占律师法律业务的三分之一多,且随着国家法治的发展,办案机关加大对犯罪惩治力度,每年均有大量的刑事案件产生,有调查发现,其中获得律师专业法律帮助的案件不足总数的十分之一。可见,刑事类业务案源不是很少,恰恰很多,只是律师参与的比重并不高。当前,专门做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发展势头迅猛,这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了解到刑事类业务的案源并非想象中的那么少,否则,专业刑辩律所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意义都将不复存在。


2、开拓层面的理念辨析。不少青年律师认为,刑事业务开拓难、难开拓,这主要是对刑事业务案源本身的认识不够。大量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固然需要民商法律服务,但刑事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对其的了解和掌握其实必不可少,从本质上来说,刑事与行政违法、民事违规只是程度轻重上的不同,现实中,对刑事业务的法律需求与服务提供并不成正比。现有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事控告、职务犯罪预防培训等需求都存于许多客户之中,即使是作为个人,亦有诸多刑事法律服务需求(如在监管机关被羁押的人员、接受办案机关调查的人员、高危高风险从业的人员等等)。由此可见,刑事业务有较为广阔的开拓空间,关键在于开拓方向与技巧的问题。


(三)调整心态与方法——理念提升发展的出路

1、转变观念,正确认识案源问题。青年律师对于刑事业务案源的认识,首先应当看到该领域的案源其实是非常丰富的,这从相关司法实务数据就可得知,即每年的刑事案件案发量之大和委托专业辩护比例之低。其次,大量法律援助案件也都是刑事领域的,该部分也是重要的案源来源。且在中央下文要求刑事辩护全覆盖后,无论是自行委托辩护还是法律援助辩护,总体案源量都将大大增加。再者,刑事业务的案源并非单纯依靠诉讼,随着刑民交叉、刑事风险防范等非诉讼涉刑业务的蓬勃发展,刑事业务案源又有产生了诸多新的渠道和新的领域(空间),也为青年律师寻求案源提供了新的方向。

2、加强研究,找准案源获取路径。青年律师要沉下身来、静下心来,针对社会和行业现状,认真研究刑事业务的方方面面。在案源这部分,应思考有几种可获取的路径?而每一种路径的具体方式和可为的又是什么?比如针对法律顾问单位,在一些经济、税务、高管等重点领域可以主动思考和研究:该单位会否涉及刑事问题?如何防范刑事风险?并可提出专项法律意见给顾问单位,或许能提升其对法律的全面认识,也会产生一些潜在的刑事业务服务案源。

3、系统谋划,做好案源开拓方案。青年律师获取案源不能总是被动的,应积极主动,乘势而为,通过适当的方式来开拓案源。开拓并非只是“跑”,而应更多的是“思”,所谓“谋定而后动”。社会交际圈窄、人脉关系有限、资历背景不深等都是青年律师的客观短板,这些对于青年律师开拓案源的影响和制约不言而喻。青年律师既要正视不足,也要寻求新的方式来寻求发展。在法律服务专业化逐步深入的今天,青年律师可以通过系统谋划,来做好案源开拓方案:一者,可考虑“抱团发展”的模式,如与自身专业相近的律师一起组成刑事业务法律服务团队,通过专业互补、优势合并等方式来解决“单打独斗”中的各种问题,对于委托方而言,亦可通过“组团”服务的品质和效果来进一步提升当事人的认可度;二者,可考虑制作专门的法律服务产品或方案,如对刑事某一领域有特别研究,可以汇集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办案技巧、流程方式等,通过文章、文本、PPT等形式向社会、行业推广自身的专业能力,提升知名度,获得认同度;三者,可考虑深入参与各项社会活动,主动服务企事业单位和潜在当事人,如参加社区普法、监狱咨询、公益法制讲座等,进一步宣传自身业务专长,展现律师水准;四者,可考虑积极在所内和行业内建立自身专业“标签”,可以主动服务本所律师,通过在所内、行业内的有效互动,让同行了解你、知道你、认可你,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会一时间考虑到你,进一步增加律师合作。

二、办案责任和风险之困扰与出路

(一)困扰来源的成因分析

不少律师包括青年律师对于刑事业务的一印象就是“风险较大”。客观上,这源于实务中有一些律师在辩护时确实触犯了相关法律,最终被刑事处理或行业处分。当然,另一层面也是因为现行法律和相关规定在这方面有特别的规定,使得律师在辩护时不得不有所顾虑。主观上,社会中的很多人乃至不少律师都认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难以发挥作用,若真想有所作为,获得当事人认可或巨大报酬,必然要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而往往这些“非常规”的手段,就是会触碰法律、纪律“红线”的。再者,对于责任风险的认识,大多人并不十分了解其全貌,也不明晰法律或相关规范具体的规定,对于一些办案中的工作尺度大小也不能拿捏准确,以致头顶始终有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但又不知该剑的具体位置以及离自己的远近,对于刑事业务始终不能积极有为,反而处于一种相对消极处理的状态,这也影响了律师作用的发挥,进而拉低了在当事人心目中律师的形象。

(二)认识理念的基本内核


为何许多人都会认为律师从事刑事业务会有较大的“责任风险”,从认识理念上来讲,可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解构:


1、刑事案件关乎一个人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与自由权等,无论是国家机器,还是当事人自己,都极为关注和看重。司法机关已经确立了员额制、责任制,相关办案人员必须高度负责地办理办好每一件刑事案件,要对法律和历史负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辩护,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角色。律师尽责与否,将直接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已不能承受起相应的损失,而律师同时又是平衡司法正义的重要一环,无论是道义还是职业方面,律师在刑事业务中的责任确实重大。

2、刑事案件的规范性、刚性都很强,法律意义重要,又有诸多国家机关全过程的介入。作为辩护人,律师既是当事人的权益代表,同时也具有独立性,要切实遵守法律的规则来履行职责。在现行法律语境下,律师并不是无边界的开展工作,而要关注自身行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若不重视该类规定,就容易触犯法律,进而引发自身法律风险。人们认为刑事律师“风险”较大,其实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本身的特性以及律师对于这些特别规范的认识所致,即现行刑法只对刑事诉讼方面的辩护人明确了禁止性规范。

3、律师是否明确刑事业务“风险”的真正内涵?正如前叙所述,人们都知道刑事律师有一定的“执业风险”,但真正的“风险”在哪,可能能够全部讲清楚的人并不多,也许正是因为大家都不太了解“风险”的具体位置,才容易导致“风险”的发生。如一名对刑事办案规范非常了解的律师,或者是公检法等机关转行的律师,大多都知道哪些行为是可做,哪些线是不能“踩”的,一般也不太会犯错。因此我们认为,真正了解和掌握办案规范的律师,是不会觉得刑事业务能有多大“风险”,因为这些所谓的“风险”是自己已知并可控的,对于内心明了的事物,就不太会存在出问题的状况,也知晓触碰的后果。


(三)坚守法制底线——理念提升发展的出路


1、全面学习和了解刑事业务执业规范,明确“风险点”所在。执业规范应当是每位法律人进入律师职业后都应当认真学习的。在刑事业务领域,目前相关的执业规范包含法律、司法解释、行政管理规定、行业规范等。全国律协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应当遵守和注意的规定,是新时期青年律师执业刑事业务的重要指针。应通过全面而系统的学习,了解和掌握相关规范要求,这不仅仅是知识上的重要补充,也是防范自身行为引发“风险”的根本路径。

2、坚决依法办案,杜绝“踩线”等冒险行为。作为法律专业工作人员,与其他职业的一样,首要要遵守的就是本职业体系的有关规定,这也是对职业本身的起码尊重。律师守法,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一种基本道德,无论当事人提出什么非份要求,律师都应该牢记自己的底线,如果为了案子而丧失底线,结果只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小失大。得到的可能是一时的经济利益,失去的则可能是整个职业荣誉、形象,乃至个人和家庭幸福。

3、正确对待“风险”问题,化被动为主动。君子一日而三省,律师是懂法的、讲礼数的君子,青年律师尤应摆正心态,将所谓的“风险”问题看作促进自己业务提升和规范办案的“催化剂”。作为一项自由职业,律师的发挥空间远比司法同行来的广,受约束也较小,人总是有惰性也是趋利避害的,因此我们要更多依靠法律和自身觉悟来不断约束自己,将行为的被动受监督转变为主动的规范有序,使法治精神贯穿于自身,成为一名真正专业能力强、品格高尚、讲纪律讲作风的现代律师。

三、业务技能之困扰与出路

(一)困扰来源的成因分析

律师的业务技能掌握过程需要经过学校学习和工作实践两大阶段。在学校学习阶段,我们对于法律的概念、体系有了初步的了解,但并没有接触实务工作,理论与实务存在一定脱节。待到从事律师工作后,业务相对比较分散,专门的技能训练也相对较少,而刑事业务又具有独特性、专业性,因为学习的不深入、不透彻,进而产生业务技能方面的困扰,具体而言,主要概括为

1、缺乏学习的针对性。对于刑事业务技能的掌握,需要有专门的学习方案和目标。不少青年律师知道学习的重要性,但却没有系统的、专门的学习思路,只是就案论案,因事而学,学习始终处于一种相对被动的状态,以致相关业务技能也不会有较大的提升。

2、学习的有效性不足。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时代,在节奏飞速的21世纪当代,时间显得尤为珍贵,海量的知识、信息倾巢而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几乎无限的信息,只能通过合理的技巧和方式来寻找并提取对于自己有用的那部分。因此,学习的有效性就变得十分重要。青年律师在学习刑事业务技能时,因缺乏指导,往往容易胡子眉毛一把抓,学到哪里算哪里。缺乏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和技巧,更多的只是从案件到法条,而不太注重寻找规律性要素和总结经验方法,缺少在技能方法论上的提炼。如接待、处理当事人的问题,始终是很多青年律师认为难以掌握的技能,这主要就是因为很多人并没有做过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不太关注其中的方法论问题,大多是来一个算一个,或者是机械地进行处理,相关技能获取就不会有较大提升,也间接限制了业务层次的突破与发展。

3、学习的可持续性不够。律师职业是应当学习终身的。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当下,刑事法律的变更与调整也是日新月异,仅凭旧的经验和方法是难以为继的,学习也应当是始终进行的。一些青年律师在学校期间是很认真学习的,几乎每天都泡在图书馆或教室里看书,但一旦踏上社会从事执业,就会因忙于业务而“荒废”了学业,对于学习的主动性、可持续性不强,处于一种“吃老本”的状态,这也大大限制了相关业务技能的更新与发展。


(二)认识理念的基本内核


青年律师对于刑事业务技能掌握的不足是制约相关业务发展的重要原因。业务技能主要来源于:自己学习、跟师学习、专门培训、办案总结等。具体学习的途径有很多,但不少青年律师仍然有种“本领恐慌”的困扰,这种困扰追根溯源,仍是对于学习以及方法的认识局限,不知道学什么、向谁学、如何学,即办案技能的不足,是因为没有掌握刑事业务的相关规律,并没有经过系统的研究和思考,以致形成有点“害怕”、“不会”办理刑事案件的尴尬情形。


(三)奋发主动而为——理念提升发展的出路


1、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习常态化的理念。律师学习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办理某一具体案件,更是对自身专业能力的检视和复查,同时也是为今后发展做好铺垫。刑事律师应如同其他专业律师一样,要不断学习,做到温故而知新,将学习始终贯穿于办案实践,通过日复一日的学习不断夯实自身专业基础。多倾听前辈、同行的意见,多思索案件中的不同情况和解决方案,多研读专业论著和精品教材,始终虚心好学,从根本上推进专业技能的提升。


2、进行有针对性地学习,提升学习效率。青年律师应当针对刑事业务的特性,进行有针对性地学习,如多参加刑事方面的论坛、讲座,聆听专家、学者指导;多参加与刑事有关的培训、辩论、讲演等,不断提升自身口才和辩护能力;多参加本所和行业组织的专业活动,借鉴学习别人的专业长处和先进方式,做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多研究、撰写刑事有关调研论文,研习法规和以往案例,关注社会热点,通过法律思维作出专业判断与分析等。以此来有效提升学习的效率。


四、办案效益之困扰与出路

(一)困扰来源的成因分析


一些律师会认为,刑事业务并不如民商事、非诉案件的效益高,相反是一个投入多、回报少的领域。这些主要是从经济效益或者就是律师费收入的角度来考虑的。诚然,刑事案件也有一些大案、要案,律师费收入亦有几十万、上百万之多,但总体而言,大量的刑事案件,也只是较为普通的收费。反观之,刑事业务一般办案周期都较长,法律关系、社交关系也较为复杂,需要投入的精力、时间也相对较多,因此律师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本较大,感觉付出与回报并不成正比,以至于不少人包括许多青年律师都放弃了该业务,相关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

1、刑事案件本身的特性,导致律师需要投入的精力相对较多,是该类案件办案效益相对较低的重要原因。首先,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起,到一审判决结束,正常的诉讼程序,就有三大阶段诸多环节,还不包括个案特殊案情。而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法定期限,有的期限可达数月甚至半年之久(如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再次审查起诉),遇到一些重大、团伙、跨地、疑难、复杂的案件,期限还会作相应的顺延,即使较为简单的案件,一般正常的诉讼期限也有近小半年。这比较许多普通民事案件的立案、举证、开庭、判决等,基本能够实现“短平快”,在时间上就相对较长;其次,刑事案件中,律师不仅要精心准备开庭庭审,还要在前期就做大量的工作,如会见、阅卷、沟通等。这些工作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都十分巨大,通常占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半时间以上。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基本就不需要在前期投入如此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个别案件除外)。再者,律师除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外,还要同步接触、沟通三个不同的司法机关(民商事诉讼中,主要就与法院一家接触与沟通),这也是极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当然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也是相当大的。

2、律师对于刑事案件价值和回报的认识也是办案效益低的另一原因。就现阶段,律师的价值主要从律师费的多寡得以体现。青年律师通常不会直接接到真正意义上的大案、要案,即使有,也是极少数。因此,所有的刑事案件同样要走完上述流程,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沟通也一样必不可少,所占用的时间也很多,但律师费一般并不会太高。而且重要的是,很多律师认为刑事案件不会有“回头客”,即使再认真,办得再好,也只是“一锤子买卖”,本次收费不高也不再可能通过以后同样当事人的再委托而予以弥补(民商事案件中,许多律师则是通过单次收费不高,但有多次“回头”业务来做到经济效益总量平衡),所以就面临做一次可能会亏一次的窘境。因此,行业内真正单靠刑事业务“糊口”的青年独立律师并不多,就是因为单个案件收费不高,而又没有大量案源,只能靠民商等其他业务予以弥补支撑。


(二)认识理念的基本内核

青年律师对于刑事业务的办案效益理解,主要是基于经济收益的分析。认为办案效益较低的,实质就是认为该类业务的律师费并不高,不能对应自己的付出。这其实是较为片面的甚至是一种误区。一则,形式与实质并不同。刑事业务办案看似周期长、投入多,但实际加总起来,并没有所说的有那么多的内容。有经验的律师就有较为深刻的体会,办案投入主要还是集中在那几个环节,谁也不会一天到晚钻研在一个案件或某个罪名问题上,至多是战线拉得较长被平均而已。二则,位置与角色也不同。刑事业务办理过程中,相比于控方,律师处于“审查、挑刺”的位置,即律师辩护并不用面面俱到,只要找到一两个有疑问或有争议的点进行展开即可,自由度大,伸缩性强。正如通常我们打比喻说律师是“进攻方”,控方(检察官)是“守门方”,“守门方”承受的压力和所考虑的问题都要远远大于“进攻方”,在司法责任制推进的当下,检察官承担着比律师更为重要的尽职义务,可供选择的余地也较小。三则,也是更为重要的,就是理解与格局的不同。我们认为的办案效益,其实是一个综合性范畴,即不应仅停留在经济收入层面,还要考虑形象、地位、影响等非物质层面的因素。青年律师不应只关注一个案件的收费多寡,而应重视办案的潜在影响,包括对自身成长与发展的帮助。作为青年律师,刚踏入律师行业,需要接受更多的磨练和指导,刑事案件办案的原则性、规范性、程序性等都相对强于民商事案件,对于证据的审查,对于行为的定性,对于法律的解释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标准,其能很好地训练与提升法律人的逻辑思维和规范意识,这些效益对青年律师的成长都非常重要,并不能简单的通过金钱物质予以衡量,故认为刑事业务办案效益低实质是一种单纯站在物质层面可能较为偏颇的理解。


(三)全面考虑评判——理念提升发展的出路



1、转变观念,认识到刑事办案对律师成长实质的帮助。青年律师应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参与办理刑事案件是帮助一个律师成长发展的重要一环,无论在执业技能、逻辑思维、沟通技巧等方面都能通过办案获得新的提升。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案件的经济收入并不低,都已能基本抵销办案成本。且经济效益并非是我们的着眼点,青年律师应该更为关注对自身综合业务能力的训练与培养。只有站在更为全面、更高层面的角度来看待效益问题,才能摆正我们的心态,才能精心来思考和解决发展中的各类问题。


2、修炼内功,提升刑事办案的专业化水准。认真修炼内功,深耕主业、做精专业始终是青年律师应当持之以恒的态度。律师费的多少与专业能力有直接关联,专业能力强,能有效解决问题,客户信任度高,自然而然的律师费就相对更高。如有的青年律师对于刑事案件的收费价格始终不敢报高,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于自己不够自信,归根结底还是对自身专业能力的不自信。是否自信取决于对相关事实和法律规范的了解、领悟和把握能力,取决对客户的需求能否很好地理解和解决能力。在强调专业化的今天,唯有练好内功,才能真正充满自信,也能大大提升对于办案收益的掌控能力。


五、办案法治环境之困扰与出路


(一)困扰来源的成因


中国已经明确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治化水平和文明程度也与日俱增,但也有不少人认为实务中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社会认识的不足、司法官员的腐败,办案环境的不佳等是青年律师参与刑事业务的重要阻力。青年律师自己也有相当的人认为目前法治环境并不太适合其办理刑事案件,主要原因有:


1、冤假错案基本都在刑事领域,这对于从事刑事业务的自信心打击较大。我国每年都会通过传媒公布一些冤假错案或者负面的司法新闻,而大多产生于刑事领域,媒体的传播会成倍放大案件个体,使得本有志愿从事刑事司法办案的青年律师望而却步,对法治环境产生怀疑。


2、社会传统的观念仍未转变。我们是一个“官本位”思想十分突出的社会,在许多场合包括司法办案在内,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关系”、是“权力”,所谓的司法公信力体系仍未建成健全。当事人家属找律师时,也经常会询问律师有没办法通过关系见到当事人或把当事人“捞”出来,对于律师是否专业以及法律技能如何并不太关注。青年律师初入职场,接触面较窄,在所谓的“社交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这些要求无法满足,同时会间接的认为当事人更看重“关系”而非法律,对自己的专业能力没有多大兴趣,使其无法通过正常的沟通来博得当事人的信任,继而难以获取案源或完成任务,渐渐失去对法治的信心。


3、刑事业务本身的特征和司法实务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一直是职权制或纠问制。司法机关有着很大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律师相对缺少具体的对抗手段。虽然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一直在修订和完善,但仍然有诸多限制,这与社会阶段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关系。基本所有的刑事案件,无罪率都十分低,甚至很多地方十几年都没有出现过判决无罪的案件,这在司法界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也为不少司法人员感叹为“不正常之现象”。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办理所发挥的作用总体依然有限,不少律师也认为刑事案件大多为走过场、走形式,只有极少数的才有“辩护意义”,因为即使再努力再认真,结果也都一样,自己也无能为力。这也是律师不太认同目前刑事司法办案环境的一种重要原因。


(二)认识的误区与辨析

青年律师认为法治环境对于律师参与刑事业务有重大影响,且当前办案环境不佳,不利于相关业务开展,这其实又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对其进行分析,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1、对于冤假错案出现的认识误区。冤假错案并不是说只因或主要因为法治环境的问题,而是一个客观的司法现象,原因有很多。首先,司法本质是人的行为,只要是人在操作,难免就会出差错,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都不可避免,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也会时常有错案发生。其次,冤假错案是时代、阶段性产物,由于认识水平的不高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不能因为出现了冤假错案,就认为我国法制是在退步,法治化水平是在降低。


2、对于社会观念的认识误区。社会的进步也非一蹴而就,同样在观念方面。从我国的传统来说,当事人对于法律和律师有错误或片面的认识并非不可理解,作为专业人士,应当及时纠正和指出当事人的这些错误,并逐步引导当事人寻求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非因为当事人及社会的一些错误认识而丧失对法治的信心,因为律师正是法治化推进的重要一环。律师应当主动宣扬法治并依法办事,换而言之,如果专业的律师都不信法,怎能乞求当事人能信法?此外,在文明和制度逐渐进步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懂得法律和律师的意义,也逐步尊重律师职业,总体上,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地位并不低,这也能侧面证明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重要性,如果大家都只靠“关系”办事,那还有司法机关和律师职业存在的意义吗?

3、对于司法实务中律师作用的认识误区。律师办理刑事业务、参与辩护并非为当事人脱罪,而是争取其合法权益。在提倡“有效辩护”的今天,不是说给当事人辩无罪才是律师存在的价值,只要能够帮到当事人即使是从轻、减轻处罚而非无罪,也是律师作用的体现。刑事诉讼的定罪率高固然有司法机关强势的原因,但也要从另一个侧面来视之:经过多重司法审查、核实,且加上司法责任制、终身追责,其实到审判阶段,已过滤掉了许多不合法、不合理的因素,否则就不会有大量撤案、撤诉案件的产生。


(三)树立信心与提升专业——理念提升发展的出路


1、更多的关注“专业”而非“关系”。律师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如果律师丧失了专业性,只靠“关系”生存,那与社会上的掮客并无二致。从本质上来说,“专业”可以维持整个职业的一生,而“关系”至多只能维系某个案件而已。加之运用所谓的“关系”是冒较大风险的,从经济成本来讲也并不划算。作为青年律师,刚入职场就应准确定位自身今后的发展路径,要通过正当途径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走,不能试图通过“另辟蹊径”来“险中求胜”,这既不理智也不合算,同时也会逐步丧失职业的尊荣感。


2、法治进步与发展有坚定的信念。作为法律人,其信仰就应当是法律以及法治。当前我们的法律理念、制度体系和实务操作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或许也有一些不公平的现象,这都是历史前进的阶段性产物。从人类文明发展来看,现代法治也只是近百年兴起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近三十年才逐步建成的,其中有局限有困难亦属正常,只要总体趋势向前即可。如果连律师都不信仰法律,不按法律来办事,那怎能要求普通人能理解法律?如果连律师都不相信法律了,那这个职业还有何存在价值和意义?故,青年律师既然选择了从事法律工作,必然要坚信法律的正确与正义,还要通过身体力行来改变现状,进一步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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