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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奸不成与强奸未遂的区别

2022-11-11

  强奸未遂与强奸未遂的区别


  犯罪嫌疑人孙某和女子金某是邻居,双方经常有联系,孙某对金有好感。有一次,孙在喝完酒后去了金的家。当他看到金的丈夫不在家时,他有了与金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于是他拉着金的手说他想要金,并走上前去拥抱金,把它拉到床边。金说:我们是朋友。我从来没有这个想法。孙继续拉金的衣服说,今天就和我一起做。我会永远记得你的好!金转身打了孙一巴掌说:你还是人吗?如果你再这样做,我们甚至不能成为朋友!孙打了自己一巴掌,说:我不是人,我不应该这样!这时,金的丈夫刚从外面回来,看到了警察。


  至于如何处理这起案件,露露的意见是,孙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孙的目的是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身体压制.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与金的丈夫的意愿以外的原因不符,这与犯罪未遂的构成特征是一致的。小马的观点是,孙的行为属于强奸未成的情况,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特征,不构成犯罪。


  科长同意小马的意见,理由是: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罪.强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女性性交。暴力是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自由意志、与妇女性交的手段。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即违反女性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自决权。但是本案从发生过程开始.从受害者的行为和嫌疑人的具体行为来看,首先,孙主观上希望通过让金接受与他发生性关系的建议来达到通奸的目的,这与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相去甚远。第二,孙某的暴力.强奸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未达到强奸程度。被告的拉扯.拥抱只是一种寻求强奸的诱惑行为,主要是口头要求,远未达到压制受害抵抗,或使受害者不敢抵抗.我们无法抗拒。相反,当孙想采取进一步行动时,受害人扇了孙一耳光,阻止了他的下一步行为。打耳光的行为抵抗力很小。如果孙决定强奸,一记耳光根本无法阻止他的强奸,这也表明孙不愿意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压制受害者的抵抗来实现强奸。虽然案件的发生是因为受害人的丈夫碰巧超出了这一意愿,但事实上,在此之前,孙已经停止了强奸行为,示悔改。因此,金的丈夫的到来只是案件的原因,而不是强奸未遂的原因。此外,孙的行为也不应被视为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的客观要件是暴力.以其他方他猥亵他人的行为。刑法中所谓的暴力主要是指殴打被害人.捆绑.堵嘴.卡脖子.压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的行为,使他人无法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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