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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想嫌疑人“核实”证据?

2021-12-14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的权利在新《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引起了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激烈争论,这一规定也是双方妥协的结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查证”确实存在争议。严格来说,在一审开庭前,公安机关、检察院和辩护律师不得将口头证据的内容告诉他人。否则,对于侦查、检察机关来说可能涉嫌沉迷口供,但实际风险不大;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有可能诱导供述和串供,确实存在风险。核心问题是控辩双方都不应该直接使用别人的口头证据,更不要用不存在的口头证据试图让嫌疑人说些什么。至于有些法院,让被告看报纸是法院的事。被告可以从这个渠道获得相关信息,但并不意味着在此之前,控辩双方律师告知相关口头证据是合适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已经看到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物证的鉴定笔录等,书证中的前者签名可以让嫌疑人阅读核实,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口头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不应该让嫌疑人、被告人查阅,因为这样,辩护律师就有可能成为嫌疑人、被告人。因此,我认为“核实证据”应该根据证据的情况区别对待。

我们认为,一方是否构成犯罪,是主犯还是从犯,得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认定,而不是基于身份、关系、距离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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