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确定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的审批权限相同。
2.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并请其家属、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领导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4.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没收的保证金上缴国库。
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方式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妨碍或者逃避刑事诉讼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的,应当经严格审查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较高数额的保证金,应当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得要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所在单位缴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用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