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的八十条选用列举的方法,规矩关于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违法、施行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违法的。
(3)在身边或许住处发现有违法根据的。
(4)违法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
(5)有消灭、伪造根据或许串供或许的。
(6)不讲实在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严重嫌疑的。
(二)除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抉择拘留和实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132条的规矩;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子中,关于具有以下两种现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抉择拘留:
(1)违法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
(2)有消灭、伪造根据或许串供或许的。人民检察院抉择拘留后,由公安机关实行。
可以看出,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方法,它是针对或许出现的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选用的。一起刑事拘留又是一种强度较为严峻的强制方法。因而,一旦被刑事拘留,当事人及其亲属应当当即延聘律师介入,这样才干更好地维护被拘留人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