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法律资讯 > 行业资讯

刑事拘留的主体特点是啥?

2021-09-29

   有权抉择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关于违法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以及有消灭、假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违法嫌疑人也有权抉择拘留。

  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具有司法拘留的抉择权,诉讼参与人或许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造、消灭重要依据,阻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挟制、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许指派、贿买、钳制他人作伪证的;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jpg

  (三)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工业,或许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工业,搬运已被冻住的工业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实行的人,进行凌辱、诋毁、诬害、殴伤或许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挟制或许其他方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的;

  (六)拒不实行人民法院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定、判决的。

  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许有其他阻止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抉择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或许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管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实行不管是公安机关抉择的拘留,人民检察院抉择的拘留,仍是人民法院抉择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实行。

标签

最近浏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

132-2030-0522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附1号19-13、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