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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集资诈骗手法有哪些?

2021-09-14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安排未经赞同。违反法令、法规,经过不正当的途径,向社会公众或许团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本钱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定其行为属于运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好用途运用,而是私行糟蹋、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运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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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向集资者许诺到期付出超越银行同期很高起浮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告贷的犯罪分子串连并为之供应诈骗告贷协助的,应以告贷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连,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告贷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彼此私自串连,共同商议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合作,充当内应而为之供应协助的行为。

  关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彼此串连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集资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选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选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供应协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分,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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