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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机目的上区别合同欺诈罪与合同纠纷

2021-06-30

查明行为人的目的,是正确差异合同欺诈违法与合同纠纷的要害。合同欺诈罪的行为人只想单方面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而不施行合同职责,底子没有施行合同的意思。所以,非汉的或占有对方当事人的钱物是合同欺诈违法行为人的目的,其欺诈行为就是在不合法占有或目的分配下施行的。而合同当事人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签定合同,并期望通过合同施行,互惠互利,完成合理的经济目的,获得合法的经济利益,赚取合法赢利。故合同纠纷当事人不具有故意骗得和也不合法、占有的目的和动机。有的学者认为,对差异合同欺诈违法和合同纠纷的片面目的,可以概括为骗和赚的问题,前者的目的是骗,后者则以多赚为目的。对行为人的片面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查询:

1、行为人从签定合一起起就具有骗得的动机和目的。这种情况是比较典型的合同欺诈行为,诸名欺诈对方,签定子虚乌有的虚伪合同;公民个人冒充法人单位对外签定合同;编造底子不存在的假单位、假账号、假标的等等。这种情况下所签定的合同一般都是虚伪合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与对方所签定的合同尽管为是真实的,但却底子无意施行或底子不想施行,具有这种目的行为人均应承认为合同欺诈。

2、初步并无显着的骗得故意,自身也非完全没有施行能力,但合同签定后,抱着能施行则施行,施行不了就拉倒的听任心理,不做活泼,致使对方遭受严峻丢失,而将较大数额财物归自己一方不合法或占有。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直接骗得的故意,但关于对方的丢失结果持显着的听任心情,归于直接故意的骗得行为,故只要契合欺诈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可以按合同欺诈违法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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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签定合一起行为人并无欺诈故意,但在施行合同的过程中,或因施行困难,或因其他方面的动机,行为人的片面意念发生了改动,想无偿地不合法占有或签约对方的财物或其它标的。如采用欺诈办法,收到对方货款不发货,或收到对方货品及劳动成果不付出,或许对借贷来的款不会有偿还的意思和行为。此刻,行为人便现已具有了不合法或占有的目的。

4、行为人在与对方签定合一起,心里处于一种不承认的情况,关于是否施行职责,是否不合法或占有他人财物,心里还没有承认的意念,或许对自己毕竟无施行约能力还没有清晰的知道,主要指行为人实践上并非完全没有施行合同的能力。在合同签定后,因为客观上的不利条件,使行为人毕竟不能施行合同规定的职责时,假设返还了货款、预付款、定金、标的物等,就意味着没有构成不合法或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然,可以承认行为人具有了不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5、签约时具有相应的施行合同的实践能力或保障,与对方签定的合同也底子无虚伪,初步行为人没有骗得的故意,虽有相应欺诈性质,如夸大履约或承当能力,进步产品质量指标等等,但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外在原因,虽经行为人活泼努力,但合同毕竟无法施行或未能完全施行的,行为人也不具有不合法的或占有的故意,应按合同纠纷处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为行为人没有不合法或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⑴行为人尽管不具有施行合同的实践能力或保障,但其认为在合同签定后通过活泼努力会有施行合同的能力,而这种片面上的知道又具有客观或实际的可能性,因而与对方签定了合同,而且也底子施行了合同规定的职责;

⑵行为人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但却认为有完全履约能力,因而与他人签定了大于自己施行能力的合同,而且签约后对大于部分确实做了片面努力;

⑶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或承当,在与对方签我时片面上是方案履约的,而且现已付出了努力,只是因为客观情况的改动而确实不能履约;

⑷行为人原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签定后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而丧失了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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