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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咨询分享依法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

2020-12-23

重庆刑事律师咨询分享依法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

更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法释〔2000〕45号)

更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2014年8月22日,法〔2014〕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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