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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咨询顾问浅谈自动投案型自首认定的法律裁判规则

2020-08-11

  重庆刑事律师咨询顾问浅谈自动投案型自首认定的法律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1: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1期》第 131号,明某抢劫案

  裁判规则

  2:为抢救被害人而未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当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第243号,李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规则

  3:被作为“目击证人”带回公安机关的,非其主动到案,且不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期》第347号 ,乌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规则

  4:侦查人员让归案被告人去协助抓获其他被告人,在公安人员对归案的被告人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被告人自动投案,就应认定其具有投案行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就应认定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第373号 ,梁某某、周某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规则

  5:交通事故肇事人“逃离现场”后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事后投案”,虽构成事后“逃逸”,但不妨碍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3期》第415号,孙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规则

  6:掌握了一定犯罪证据并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以侦破刑事案件为目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认定,自动投案型自首认定的法律裁判规则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9期》第468号 ,沈某某抢劫案

  裁判规则

  7: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但在看到公安人员后主动说出自己的身份,并明确说要自首,已经有了投案的具体言行表示。投案后在亲属围困、阻挠抓捕的情况下,虽然没有主动劝阻亲属,但也没有脱逃,主观上并无逃跑或抗拒抓捕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家人阻挠抓捕的行为,只是态度有些消极不影响其自动投案的成立。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2期》第598号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规则

  8:虽然当时公安人员未对被告人采取讯问或办理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手续,但公安机关已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并派专人在病房看守、控制,已对被告人的人身实施了实际控制,被告人此时的状况应当视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即使被告人醒来后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其也不具备自动投案的客观条件。因此,从客观条件看,也不能认定周元军的行为系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后,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01号 ,周某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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