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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涉外律师分享涉外婚姻协议离婚登记办理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2021-04-08

重庆涉外律师分享涉外婚姻协议离婚登记办理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随着我国与外国交往的增多,涉外婚姻也随之增加,那么涉外婚姻协议离婚登记办理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关于协议离婚的离婚登记材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协议离婚的离婚登记材料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涉外婚姻协议离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注: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中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更正,并在更正处盖章。

3、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4、(离婚协议书有专用表)。

5、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时,持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或士兵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离婚证明)。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的按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相关知识:

协议离婚的离婚登记材料

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申请协议离婚时,应当准备以下的材料:

(一)户口证明的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带);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带);

(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都要签名;

(四)结婚证原件;

(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也要带);

(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两张(男女双方都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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