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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不能随意冻结资产

2021-10-27

  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关于涉案的财物是可以采用查封冻住等措施,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畅推动,避免受害人的进一步损失。但是公安机关查封冻住产业的有必要严厉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动用该权限。

  印发《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住措施有关规矩》的告知:查封、冻住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有必要严厉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住。查封、冻住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抚养的家族保存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禁止在立案之前查封、冻住财物。关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根据世界条约、协议或许互利原则提出的查封、冻住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履行告知处理有关法则手续。

  查封、冻住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许经查清晰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完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则和有关规矩还有规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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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侦查工作中需要冻住产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造帮助冻住产业告知书,清晰冻住产业的账户称号、账户号码、冻住数额、冻住期限、冻住规划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送交银行业金融安排、特定非金融安排、邮政部门、证券公司、证券挂号结算安排、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司挂号机关和银行间商场生意安排安排、银行间商场会合清算安排、银行间商场挂号保管结算安排、经国务院批准或许同意建立的黄金生意安排安排和结算安排等单位帮助处理,有关单位应当在相关告知书回执中注明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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